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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您確認您或您所代表的機構是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所認定的合格投資者。
根據我國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的規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:
1、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,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:
(1)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;
(2)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。(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、、債券、基金份額、資產管理計劃、銀行理財產品、信託計劃、保險產品、期貨權益等。)
2、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:
(1)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年金、慈善基金;
(2)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;
(3)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;
(4)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。
如果確認您或您所代表的機構是一名「合格投資者」,並將遵守適用的有關法規請點擊「接受」鍵以繼續瀏覽本公司網站。如您不同意任何有關條款,請按「放棄」鍵